· [行业新闻]甘肃省纪念“六、五”环境日系列活动在张掖启动[2016-06-13]
· [行业新闻]张掖市开展污染减排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[2016-06-03]
· [行业新闻]甘肃省环保厅通报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情况[2016-06-03]
· [行业新闻]省环保厅在张掖召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改革试点研讨会[2016-06-03]
· [公司新闻]环境监理开展[2016-05-12]

清洁生产审核办法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
第38号
为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》(2012年),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程序,更好地指导々地方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,我们对《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》进行了修订。现将修订后的《清洁生产审核办法》予以发布,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,2004年8月16日颁布的《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》(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)同时废止。
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:徐绍史
环境保护部部长:陈吉宁
2016年5月16日
清洁生产审核办法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,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,根据《中
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◥生产审核,是指按照一定程序,对生
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,找出能耗高、物耗高、污染重的原
因,提出降低能耗、物耗、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↘毒有害物料的使用、
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,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
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。
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
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。
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
生产审核的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工作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
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@ 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、管理节能工
作的部门(以下简称“节能主管部门”)和其他有关部门◢,根据本
地区实际情况,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。
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,遵循企业自愿审核
2
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、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
则,因地制宜、有序开展、注重实效。
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
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。
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ζ洁生产审核。本办法第▽八条
规定以外的企业,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。
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,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
核:
(一)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,或者虽
未超过国︻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,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
控制指标的;
(二)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ω 准构成高耗能的;
(三)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
物质的。
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:
第一类,危险废物。包括列入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的危险废
物,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
危险特性的废物。
第二类,剧毒化学品、列入《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》
的化学品,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。
3
第三类,含有铅、汞、镉、铬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的物质。
第四类,《关于持↙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》附件所
列物质。
第五类,其他具有毒性、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。
第三章清洁生︾产审核的实施
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第(一)款、第(三)款规定实施强制
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,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
按照管理▲权限提出,逐级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,根
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,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
业管理部╲门。
本办法第八条第(二)款※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
名单,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,逐级报
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,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,并抄
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。
第十条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、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
职责,分别汇总提出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单位名单,
由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,
在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△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分期分批发布。
第十一条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,应当在名单公布
后一个月内,在当地主要媒体、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
4
知晓的方式公〓布企业相关信息。
(一)本办法第八条第(一)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
的企业,公布的主◆要信息包括:企业名称、法人代表、企业所在地
址、排放污染物名称、排放方式、排放浓度和总量、超标及超总量
情况。
(二)本办法第八条第(二)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
的企业,公布的主要№信息包括:企业名称、法人代表、企业所在地
址、主要能源品种及消耗量、单位产值能耗、单位产品能耗、超过
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。
(三)本办法第八条第(三)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
的企业,公布ζ的主要信息包括:企业名称、法人代表、企业所在地
址、使用¤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称、数量、用途,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
名称、浓度和数量,危险废物的产生和处置情况,依法落实环境风
险防控措施情况等。
(四)符合本办法第八条两款以上情况的企业,应当参照上卐述
要求同时公布相关信息。
企业应对其公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。
第十二条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
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。
本办法第八条第(三)款规定实施强〓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,
两次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。
第十三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参照强制性◥清洁生
5
产审核的程序开展审核。
第十四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、预审核、
审核、方案的产生和筛选、方案的确定、方案的实施、持续⊙清洁生
产等。
第四章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
第十五条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。实施强制
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,如果自行独立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,应
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第(二)款、第(三)款的条件。
不具备独〖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,可以聘请外部专家
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←展清洁生产审核。
第十六条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
构,应当具备下●列条件:
(一)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、
公正和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】。
(二)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、能量和水平衡测
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、设备或手段。
(三)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、技术规程和节能、节水、
污染防治管理要求○的技术人员。
(四)拥有掌握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并具有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
验的技术人员↓。
6
第十七条列入本办法第八条第(一)款和第(三)款规定实
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,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,完
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县级以上环境
保护主管部门和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。
列入第八〗条第(二)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,
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,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
产审核报告报当地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和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
门。
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◤应当会同环境保护
主管部门、节能主管部门,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
进行监督,督促企业按进度开⌒ 展清洁生产审核。
第十九条有关部门以及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
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。
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,应当
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清洁生产专家■或委托相关单位,对以下企
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:
(一)国家考核的规划、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
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。
(二)申请各级清洁生产、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。
上述涉及本办法第八ㄨ条第(一)款、第(三)款规定实施强制
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▅收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≡部
门牵头,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(二)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
7
核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牵头。
第二十一条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重点是对企业清
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真♂实性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规范性、清洁生产
方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。
第二十二条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验收,应当
包括以下主要内容:
(一)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方案后,污染减排、能源资→源利
用效率、工艺装备控制、产品和服务等改进效果,环境、经济效益
是否达到▂预期目标。
(二)按照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,对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
评定。
第二十三条对本办法第二十条中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效果
的评估验收,所需费用由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报请地方政@府纳入预
算。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
费用。
第二十四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需评估验收,可
参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条款执行。
第二十五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々结果可作为落后产能界
定等工作的参考依据。
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
管部门、节能主管部门,应当每年定期向上一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
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、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辖区内企业开展清洁
8
生产审核情况、评估验收工作情况。
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
门建立国家级清洁生产专家库,发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、
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,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,为企业开展
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□和技术支持。
各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、节能主管
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,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,建立地方清
洁生产专家库。
第五章奖励和处罚
第二十八条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,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
施后成效∮显著的企业,由省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主
管部门、节能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表彰,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。
第二十九条各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
定实施国家重点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时,应当将№企业清洁生产
实施方案中的提高能源资※源利用效率、预防污染、综合利用等清洁
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,加大投资支持力度。
第三十条排污费资金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。对符
合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,各级财政部
门、环境保护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▲给予安排。
第三十一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,允许列入
9
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。
第三十二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
彰奖励制度,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』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奖励。
第三十三条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
企业,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
产促进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。
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、第十七条规定,不实施强制
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在▓审核中弄虚作假的,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
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
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。
第三十五条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、程序
进行清洁生产审核,弄虚作假、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,由省、自治
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及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
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,并公布其名
单。造成严重后果的,追究〓其法律责任。
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受到处罚的企业或咨询服
务机构,由省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、节能
主管部门建立信用记录,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,会同其他
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联合◥惩戒。
第三十七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,泄露企业技术和
商业秘密,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,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。
10
第六章附则
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负
责解释。
第三十九条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
建设兵团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↑实施细则。
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6 年7 月1 日起施行。原《清洁生产审
核暂行办法》(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
号)同时废止。